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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新北市114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

一、 依據「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11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 預擬賽程本局業於114年5月16日新北教社字第1140958645號函先行函知各校排定重大活動行事曆可參考本案期程進行安排,確定賽程須以報名完成後之賽程為主。
三、 本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重要事項提醒如下,其他細節請自行詳閱旨揭實施計畫,以確保參賽權益:
   (一)本年度進行分區調整,並已於114年3月28日新北教社字第1140593698號函文各校。
   (二)比賽類組修改:團體類組及個人類組合計共204個類組,其中個人項目共13類,計106個類組。
   (三)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1、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A組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5)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之班、科、系、所(音樂類)。
   (6)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具加深加廣音樂相關實驗教育之學生。
   (7)其他得以認定為音樂班、科、系、所之專業學習資格者。
   (8)前開(4)至(7)限以音樂演奏、演唱、作曲或指揮等技術實作性課程為主要學習內容者。
   2、團體項目無論類組,具A組資格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A組除全為具A組資格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團隊中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
   (2)比賽之具A組資格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以上。
   (3)前開(1)及(2)之比例計算應以正式上臺演出人員為基準,不包括候補人員;倘計算結果有小數,應採用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四)室內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
   (五)本市114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重要期程:
   1、報名日期:114年9月11日(星期四)至9月25日(星期四)24時止,請務必依期限報名。
   2、團體組比賽期程:114年11月10日(星期一)至11月21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3、個人組比賽期程: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至11月28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4、領隊會議:1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安溪國中演藝廳舉行。
   (六)比賽檢錄及驗證,除學生證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外,另得以數位學生證或學籍系統登入後附照片之學生身分證明頁面進行驗證。
   (七)計畫附則:
   1、新增第十九項:參賽團隊(者)不得攜帶任何含有液體(包括水)之容器、樂器或道具進入舞臺範圍(例如水瓶、水杯、水箱及水鑼等);舞臺上亦不得使用明火、煙霧、乾冰、煙火、爆裂物等任何特殊效果。本規定不開放申請例外,違反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或中止演出。
   2、新增第二十項:本比賽開放觀賽,為避免參賽團隊受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錶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人員得予以驅離:1.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2.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3.攜帶寵物(導盲犬得例外)。4.演出中,進出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5.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物品及行為。
   3、第二十一項新增文字: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場次〈依秩序冊所載場次為準〉結束後30分鐘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四、 本市114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重要事項提醒如下,其他細節請自行詳閱旨揭實施計畫,以確保參賽權益:
   (一)比賽類別第一項調整語系名稱為「臺灣台語系類及馬祖語」,其餘類別名稱不變。
   (二)比賽組別教師組,有關代課教師包含代理及兼任教師。
   (三)比賽規定:
   1、修正第一項:本比賽型制為合唱類別,每隊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舞臺上全員正式參賽人數以10至65人為限(包含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不含候補人員),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候補人員請於參賽者名冊備註欄註明-候補),每超過或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其中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舞臺上演出人員均須由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0.5分。
   2、修正第五項臺灣台語系類及馬祖語分別為:
   (1)選擇臺灣台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全國賽公布之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可含馬祖語)一首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2)選擇馬祖語:若選擇馬祖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團隊自行決定。
   (四)計畫附則:
   1、第三項新增文字:參賽者名冊經完成學校用印後,凡有新增或更換名單者,應於當日攜帶新增或變更後名單者附照片之學生證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附照片之學籍證明,另得以數位學生證或學籍系統登入後附照片之學生身分證明頁面;如為參賽教師須以附照片之相關身分證件或在職相關證明,另得以教師數位系統登入後附照片之教師或在職身分證明頁面符實進行驗證。
   2、第十三項新增文字: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場次(依秩序冊所載場次為準)結束後30分鐘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3、第十七項其他單位錄影第二款新增文字: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影音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
   4、新增第二十四項:本比賽開放觀賽,為避免參賽團隊受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錶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人員得予以驅離:1.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2.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3.攜帶寵物(導盲犬得例外)。4.演出中,進出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5.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物品及行為。
   (五)本市114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重要期程:
   1、報名日期:114年9月11日(星期四)至9月25日(星期四)24時止,逾時不受理。
   2、比賽期程: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至11月21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3、領隊會議:1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於安溪國中演藝廳舉行。
五、 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曲目、劇名、樂章、作曲者、作品編號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
六、 凡參加旨揭比賽活動(含比賽當日及領隊會議)之評審、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及各校參賽人員(含指揮、伴奏及翻譜人員)、指導老師、承辦業務人員,一律給予公假排代;若逢假日,得於2年內核實補休,但以課務自理為原則(惟比賽當日另有領取鐘點費或指導費者,允公假但課務需自理);另考量領隊會議當日,各承辦學校確有提前到場預備之必要性,本局同意承辦學校當日公假1日,課務排代。
七、 如有參加市賽獲獎並代表參加全國賽,除指導老師得另依「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11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敘獎並得與本市市賽重複敘獎外,行政人員及領隊人員僅得擇優敘獎,請俟全國賽成績公告後再統一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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