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學貸款-住宿費規定
一、依教育部民國112年10月26日臺教技(四)字第1122303040號函辦理。
二、就學貸款-校內住宿費:申貸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溢貸將退回銀行。
三、就學貸款-校外住宿費:審視其租賃契約後,確認所需申貸金額;如學生因故無法提出租賃契約,得請學生具明理由及提佐證資料替代。
租賃(屋)契約 上傳處:https://forms.gle/jy4ov99jHUR5zHPE9
11/17前,完成上傳,以利審查及撥付作業,逾期將視為放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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