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表單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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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4條之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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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內政部
亞東科技大學營火、明火表演學生家長告知/同意書
各社團/系學會應於辦理活動(包含事前練習)前7天應提供活動中擔任營火、明火表演的工作人員皆應請家長簽立。由活動負責人彙整後送至課外活動組所屬性質輔導老師。如有不實者,法律後果請自行負責。
下載
1.請務必遵守內政部頒布明火表演管理辦法並與社團指導老師及課指組輔導老師共商安全措施後於企劃書中明訂之。
2.本表最晚需於活動前7日完成申請並經審核通過,未通過者不得辦理明火練習或表演。
3.校內申請前應請依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規定與時程申請報備,並於填寫本申請表時應請檢附明火場地所屬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許可書。未完成報備者,不得進行明火表演或練習。
4.繳交本表應併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許可書及表演(練習)人員家長同意書。
5.如未上述規定辦理者,本校得停止社團明火活動。
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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